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763號原告 賴治宇 被告 黃仁帥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仁帥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法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鍾晴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