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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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晉級差額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211號原告 楊志凰 被告 樹人 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法定代理人 許俊顯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晉級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同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3年4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 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