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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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35號原告 吳漢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再生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叁萬陸仟陸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