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2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2323號聲請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智禹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1紙。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2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2323號聲請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智禹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1紙。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