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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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9號聲請人即關係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點第八行及第十三行中,關於「
115萬2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44萬元」。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