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2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232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周政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染股份有限公司、 梁清雄 、 翁大銘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機動利率表,並提出適用之利率為何。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