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土地信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11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 律師被告甲○○被告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土地信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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