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95號原告林迦物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伊忱 訴訟代理人 陳景裕 律師
鄭美玲 律師被告 馮俊勇
呂張 劉玉美李月梅 劉國慶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99年12月1日上午9時1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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