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59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無主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參拾伍顆(驗後合計淨重零點參捌公克,空包裝總重肆點壹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高雄站移送扣案之大麻種子35顆(聲請書誤繕為50顆),經鑑定後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大麻成分,為違禁物,因查無涉嫌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引為後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高雄站於98年4月10日扣得之疑似大麻種子50顆(50顆種子合計淨重0.78公克,空包裝總重2.35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隨機抽樣10顆以種子發芽試驗法試驗法檢驗,鑑定結果發現具有發芽能力且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局98年5月6月調科壹字第09800255740號鑑定書附卷可考;剩餘40顆(共種子5包,每包含種子8顆)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檢驗,隨機抽樣5顆進行種子發芽試驗法檢驗,發現其中4顆均具有發芽能力且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檢驗後5包種子合計淨重0.38公克,空包裝總重4.11公克(空包裝總重係計算直接裝載檢品之包裝及其他未直接裝載檢品之包裝重量,藉以和獲案毒品表登載之毛重比較),有該實驗室98年7月15日調科壹字第09823019870號之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物品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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