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965號原告 周成發 被告 陳兩 成訴訟代理人 陳建全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4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