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小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小字第13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邱清吉
被   告  張佳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依約賠付被保險人後,
代位請求損害賠償,查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鄉○○○
街○號,有戶籍謄本附卷足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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