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48號原告 張佩玲
陳觀惠 郭鳳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伍拾壹萬伍仟陸佰伍拾捌元叁角肆分,依據原告起訴時當日匯率壹美元兌換叁拾壹元捌角貳分新台幣,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萬捌仟貳佰肆拾捌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肆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