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8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84號被告 張佳宸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林長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審理案號:
99年度訴字第51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後附之聲請具保狀影本所載。
二、經查,被告張佳宸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及同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99年10月30日延長羈押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依相關卷證資料所示,認被告張佳宸所涉前開罪嫌犯嫌重大,且其涉犯販賣毒品之次數繁多,情節重大,核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聲請人聲請狀所列舉之相關事由,均無法具以認定被告張佳宸已無羈押之原因,亦無法因具保而使之消滅,為確保日後本案審判及執行能順利進行,核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黃紹紘法官顧正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