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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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15號聲請人即原告游祥派上列當事人因與被告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因退還溢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2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裁判費610元,惟聲請人於民國99年8月5日繳納1,110元,計溢收500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