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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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04號原告 張木金 訴訟代理人 陳女娟 原告 陳淑寧
蔣郁麗 柯培榮 被告 彭春馨 訴訟代理人 廖英作 律師複代理人 邱韋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本係請求被告返還無權占有之法定空地暨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惟於訴之聲明漏未記載拆屋還地部分之聲明,遂於民國103年4月22日依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具狀更正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8,300元【計算式:(系爭21-3地號土地遭占用面積8.5平方公尺+系爭21-16地號土地遭占用面積8.8平方公尺+系爭20-990地號土地遭占用面積9.2平方公尺)102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2,200元=58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39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3,970元外,尚應補繳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