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玖拾參年拾壹月貳拾貳日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四二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四二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為本件不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聖涵法官林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薾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