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交訴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揚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曾鈴媖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