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9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慧慎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張慧慎執聲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慧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慧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646號核准假釋在案,有上開函件暨其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其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8月21日,爰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月雲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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