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535號
原 告 林靖芯
原告因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壹諾廣告行銷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壹諾廣告行銷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萬9,450元,應繳裁判費2,43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30元,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