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76號
原   告  吳忠義
被   告  曾厚榮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曾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1法庭(嘉義市○○路○○○○○號)行言詞
辯論。又請原告 陳報 被告已表明系爭千里眼及順風耳神像已於委
託嘉義極北草藥寺保管時遺失,現實上已無法返還,原告就此有
無其他主張或陳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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