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小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 竹東 小字第135號
原   告  孫慧芬
訴訟代理人  徐臺華
被   告  林飛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1日上午9時10分在
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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