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533號債權人 楊賢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志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完整清晰之借據影本資料。
二、請釋明如借據所示之借款,由人民幣換算新臺幣之計算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533號債權人 楊賢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志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完整清晰之借據影本資料。
二、請釋明如借據所示之借款,由人民幣換算新臺幣之計算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