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0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6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00號上訴人 王傳益
王傳盛 王傳壽 王傳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 律師上列上訴人於 蔡成俊新竹市香山區公所間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事件中,經本院裁定命獨立參加,對於本院就該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所為104年度訴字第160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合計新臺幣6,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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