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55號債權人 許麗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麗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三、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