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申報扣繳憑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號抗告人即原告保證責任雲林縣清潔勞動合作社代表人郭同會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申報扣繳憑單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月13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温文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蕭惠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