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救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救字第7號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本院106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依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