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5號聲請人 盧育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鳳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狀之「聲請事項」及「請求標的」所載內容不符,
聲請人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之金額究為新臺幣450,000元?抑或為新臺幣270,000元?請查明後具狀補正敘明之。
㈡本件相對人如已有清償部分票款,則聲請人應分別敘明所提
出之四張本票,各張本票未獲付款清償之金額各為若干(◎應分別列載四張本票各別尚餘若干金額未受償)。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