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簡聲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聲抗字第1號抗告人 黃春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真真 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斗六簡易庭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所為之裁定(105年度六簡聲字第2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文到三日內具狀陳明對於第一審裁定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抗告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僅提出收據2紙,並未於抗告狀內載明抗告之聲明及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抗告人補正之。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秋如
法官謝宜雯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