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3號(現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邦賢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九十六年一月二日、一月五日聲請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所涉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審理終結,已無羈押之必要,請求予以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因犯罪嫌疑重大,並經通緝到案,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孫于淦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