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87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俊良
       劉韋志
       胡雪瑩
上列原告與 黃久芳 (即 黃陳素娥 之.
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陳報遺產之鑑價報告或
客觀之交易價額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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