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25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柯蔡蓮里 等發支付
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4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于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