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92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鳳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2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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