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八號
原告國立藝術學院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瑞釗 律師
邱曉欣 律師被告久大工程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俊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育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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