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因誹謗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四九號
原告 郭素治 被告 簡麗珠 右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四七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蔡世祺法官蕭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