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591號債權人上競有限公司
林文可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新楊模型工作室、 楊江春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究為上競有限公司、林文可等二人或上競有限公司一人?債務人究為新楊模型工作室、楊江春等二人或新楊模型工作室一人?如為公司,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及提出上競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新楊模型工作室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如為個人,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