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4號原告 林美良 (歿)原告繼承人 林美淵 被告 江筑涵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林美淵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向戶籍機關查明林美淵為原告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該繼承人應即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郭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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