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492號債權人 胡銘吉巧庭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憲欽 即源和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巧庭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債務人源和土木包工業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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