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9163號債權人 林民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冠君鹿台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鹿台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
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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