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三一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丙○○
乙○○丁○○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五八八八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月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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