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八二號
原告東方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處所:台北縣三重市○○街○○○號被告炘聲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二樓法定代理人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購貨,計有貨款新台幣一百九十六萬八千六百元迄未給付,為此訴請被告給付前開貨款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惟被告具狀表示:被告係依兩造所簽訂之經銷合約向原告購貨,而該合約書第二十條已明定兩造就合約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故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請求裁定移轉該法院,並提出兩造簽訂之經銷合約書影本一份為證。
三、查兩造就經銷合約所生之系爭貨款給付爭議既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程怡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