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小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屏小字第26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陳博政
       李清貴
被   告  劉玉玲
       劉進武
       劉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
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九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又被告經合法通知,俱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主張屬實。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
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所為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又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命由敗訴之
被告連帶負擔,附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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