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81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漢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漢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本件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陳茂亭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