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34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蔡卓 為相對人即債務人錚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菘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34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錚邦有限公│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267800│司│5月27日起│││││0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3405號)
一、原告持有被告錚邦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102年05月25日、高雄銀行博愛分行第000000000號帳戶,面額新臺幣2,678,000元(票號BLH0000000號),經被告桔莨工程有限公司背書轉讓之支票乙紙(證據),詎經原告於附表所示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被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理由退票。嗣經原告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迄今仍不為清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二、爰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票款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率6%計算之利息,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