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120號聲請人乙○○(JOHNRANDOLPHROGERS)即英運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英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指定簿冊保管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聯絡地址臺北市○○區○○路4段341號4樓)為英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英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運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將監察人審核報告書、董事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身份證影本、各項簿冊文件清冊、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清算期間內現金收支表、清算期間內損益表、剩餘財產分配表呈送在案,英運公司董事會復選任甲○○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上開文書影本等件為證,並經調閱98年度審司字第7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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