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25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142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20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黃呈熹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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