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重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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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重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再字第8號再審原告安特莉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再審被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損害賠償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8,512,467元,應徵裁判費128,02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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