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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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07號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 律師視同上訴人甲○○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7月3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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