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交上易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上易字第1066號檢察官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