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4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採鳳 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即 柯秉承 請求分割遺產,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即應就遺產之價值,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柯秉承之
應繼分比例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75,688元【計算式: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面積298.11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9,100元×權利
範圍1/2×柯秉承之應繼分比例1/5)+彰化縣○○鄉○○
段○○○○號(土地面積3,918.02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
現值4,900元×權利範圍8/108×柯秉承之應繼分比例1/5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面積1,285平方公
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2,100元×權利範圍4/108×柯秉
承之應繼分比例1/5),元以下均四捨五入】,應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210元,尚應補繳
4,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號、泰平段281、490地號土
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權利
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三、提出被繼承人 柯梓雄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
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遺產清冊,及以該被繼
承人之全體遺產為撤銷標的、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