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小字第30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302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福
被   告  許凉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800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給付逾期繳款手續費新臺幣4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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